Gansu New Energy Association
甘肃省新能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文名称“甘肃省新能源协会”,英文译名是:〝Gansu New Energy Association〞简称为〝GNE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利用和新能源产品生产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推动甘肃建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产业集群为核心使命,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协会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甘肃省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新能源行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三)编辑会刊、开办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在本省从事新能源行业产业有关工作的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与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有关事务及财务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甘肃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甘肃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2019年7月26日会员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